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
反馈有关投诉问题处理结果的函
赤峰市通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我厅于2023年7月3日收到你公司寄来的《关于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活动妨害公正、显失公平的检举信》,反映二广高速公路集阿联络线公主埂至经棚、大板至查白音他拉段公路两项目养护管理设备采购招标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内蒙古北疆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招标人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主埂至经棚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和大板至查白音他拉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隶属同一母公司管理,涉及利害关系可能存在不公正的问题。经相关部门调查,现将处理结果反馈如下:
你公司所反映问题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条款内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此条规定做了以下解释:“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经调查,内蒙古北疆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是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且上述两项目招标文件中未发现设置有对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照顾或保护性的招标条件;两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6名经济与技术专家与3名招标人代表依法组建,招标、评标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在与你公司沟通过程中,你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无法提供能够明确证明招标人与内蒙古北疆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互相串通投标的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内蒙古北疆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虽然是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本次招标活动从招标文件的编制,到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抽取、评审等全过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规范,按相关部门对法规的解释,不存在影响公正性的情形,你公司所反映问题不成立。你公司有权对相关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我单位保留对相关行为追究责任的权利。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