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于2009年出台,期间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以及事权划分发生很大变化,虽然近年来通过行政权力调整以及编制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专项办法进行了局部完善,但总体上仍与全区公路建设管理现状有较多不适应情况,急需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监管行为、提升行业治理水平。本次按照充分发挥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管作用和规范监管行为的总体思路,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为《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二)部门规章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7﹞8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理顺公路交通投资建设体制机制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22〕2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6〕93号)、关于推进公路水运工程bim技术应用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7〕20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22〕7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规〔2022〕7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于项目的分类定义、公路建设监管的总体原则。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省道公路的新建、改建、改扩建工程,以及独立的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建设工程,农村牧区公路按其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为监管职责及权限,主要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职责和公路项目的监管权限。政府投资公路中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及自治区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由自治区本级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国有交通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统称为自治区本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由各盟市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由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监督管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为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建设程序要求。明确了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以及设计变更审批权限,根据第二章明确的具体监督管理层级,施工许可、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的权限和工作要求。
第四章为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明确了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资格要求,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规定,对其他等级公路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资格进行了明确。以及对招标、农民工工资管理、信用评价、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第二章明确的具体监督管理层级,明确了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及分工,对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为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内容,造价管理要求及资金落实规定,并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进行了具体要求。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有效期为五年,《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内交发〔2009〕5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