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出台一系列文件规定,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九章,共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以及层级分工等内容。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明确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定义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第三章信用承诺,提出在办理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工作中应用信用承诺制时的具体要求。第四章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五章守信认定与激励,明确守信认定数据来源和守信激励措施。第六章失信认定与惩戒,明确失信行为认定、异议处置以及实施惩戒等内容。第七章信用修复和异议投诉,明确申请信用修复的具体流程、不予信用修复情形以及异议投诉等内容。第八章工作保障,要求加强对信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第九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关键词诠释
信用修复: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积极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允许其撤销失信记录,按照一定条件和规定程序重建信用的过程。其目的是激发失信主体守信的意愿,保护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使其在纠正失信行为后能够正常参与经济社会活动。
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是由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被评估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所承担的能力及其可信程度进行评价,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
相关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