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公路是保障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为推动我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筑牢根基,开创依法治路新局面。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深化对建设“四好农村路”重要意义的认识,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既要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建管养运”一个不能少,“畅安舒美”一个不能缺的发展理念,始终把农村牧区公路工作作为最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助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落实,全面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到2020年底,我区农村牧区公路总里程达到16.9万公里,其中:县道4万公里,乡道4万公里,村道8.9万公里,实现了所有苏木乡镇和具备条件的嘎查村全部通沥青水泥路,所有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和建制村已全部通客车,农村牧区公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在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也看到当前农村牧区公路发展仍然存在着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如区域不平衡、基础不牢固、建设任务重、养护压力大、责任落实难和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原因之一是农村牧区公路法规存在缺失,现行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不强。受历史条件所限,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涉及县道和乡道的专门规定偏少,同时未将目前占全国农村公路58%的村道纳入法律范畴。2008年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但总体上看,仍未对村道进行法律界定,也未对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提出系统性要求。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但因规范性文件效力不高,且经过十多年发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情况、新要求,亟需提高效力等级并调整更新。
为促进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打破制约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交通瓶颈,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从从2018年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行业和社会意见,借鉴区内外先进经验做法,于2020年7月将《条例》送审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并按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农村牧区公路是服务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公益性、基础性、先导性设施,是强农富民的“民生工程”,密切政府和群众的“德政工程”,也是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农牧民群众既是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的直接受益者,也是推动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的重要力量。按照“用路者参与”的思维,充分发挥苏木乡镇政府和嘎查村委会作用,广泛发动农牧民群众参与农村牧区公路工作,尽可能创造公益性岗位,支持扶贫脱贫,同时树立爱路护路的主人翁意识,更好地维护路产路权。
二是注重安全,确保质量。“四好农村路”中,建好设是基础,管好、护好是保障,运营好是目的。缺少质量和安全,建设的基础就不牢固,其他“三好”也就无从实现。《条例》始终贯彻质量和安全是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第一要务的核心宗旨,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群众和政府监管力度,促进农村牧区公路发展从注重连通向提升质量安全水平转变,从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三是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受地形、地质自然条件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农村牧区公路全部按等级公路建设难度较大。2015年全国交通扶贫工作会议提出,因地制宜的确定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县道不刻意追求高等级,可根据需要建设一些“不一不二”、“不二不三”的路。《条例》继续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针对困难地区明确相应技术标准。
四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党的十九大强调绿色发展,将绿色作为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条例》将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从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环节,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村牧区公路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主要制度安排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60条。
(一)明确了农村牧区公路组织保障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建设管理养护主体责任。为此,《条例》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的监督管理。”
(二)提出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要求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条例》提出了规划的总体要求,即“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应当与区域经济发展、农村牧区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相适应,与国道、省道以及铁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满足乡村振兴和国防建设的要求”。同时,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效率,规范立项程序,《条例》提出建设项目库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包括:一是编制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应当同步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一并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二是纳入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作为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立项手续,建设项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纳入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三)优化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程序
为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效率,确保项目进度,《条例》重点简化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一是分类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技术等级二级以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和隧道、大型桥梁建设项目为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二是批量处理。在施工图设计、招标和工程验收等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多个项目打捆、打包,批量处理,实现项目的规模化,提高管理效率。三是放宽条件。从施工资格等方面放宽了实施条件,吸收当地群众参与技术难度低的部分施工,充分考虑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特点,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四)加强了农村牧区公路路产路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条例》明确了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细化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和控制要求,增加了涉路工程占用、挖掘农村牧区公路设施,以及重载车辆行驶农村牧区公路设施的管理措施和补偿机制,提出了乡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权限及管理要求。
(五)建立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公路建设是发展,公路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的相应养护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同时,对养护分类、作业实施、绿化、应急等进行了专门规定。
(六)促进了农村牧区公路客货运输发展
发展农村牧区公路的直接目的是促进客货运输发展。为此,《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牧区物流发展。明确农村牧区客运站、管理养护站等设施应当与农村牧区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并规定了客运车辆和公交车辆通行条件。同时,对客货运输安全方面进行了规定。
(七)加大了农村牧区公路资金保障力度
资金保障是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关键。《条例》规定,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财政事权划分落实支出责任,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情况,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工作。
四、开创依法治路新局面
《条例》的出台,是自治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是有助于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出台《条例》,有助于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职责,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为我区乡村振兴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夯实基础。
二是有助于破解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工作发展瓶颈。出台《条例》,有助于进一步理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加大欠发达地区的建设和养护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牧区基本出行条件,提高城乡一体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的法规保障。
三是有助于提升我区农村牧区公路法治化水平。出台《条例》,既是着眼于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实际、弥补不足的需要,也是进一步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和吸收外省先进经验做法,依法行政,促进我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制度化、法治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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