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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权力(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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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明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构建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28号),厅梳理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权力(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各级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盟市、旗县交通运输局要参照《目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28号)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责变化情况和简政放权、综合执法改革等规定,按照全事项、全类别、全要素原则,调整编制本级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其中,违规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定、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属于变相许可,不得纳入清单。


二、修改完善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厅正在编制《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参考指南(2021年版,待审稿)》(以下简称《指南》,附件2),按照涵盖全区各级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最大公约数”要求,采取必要和通用的原则,对全区交通运输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图、审批层级、法定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咨询方式、办理进程与结果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方式、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样表及结果附件等要素进行全区统一,推动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各盟市、旗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要再次对《指南》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月底前反馈至厅法规处。各盟市、旗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将《指南》作为本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重要参考,同时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全事项、全类别、全要素原则,启动盟市、旗县两级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指南编制工作。


三、推进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标准统一


各盟市、旗县交通运输局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级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指南编制工作,由盟市交通运输局一并报厅法规处。盟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指导旗县交通运输局做好编制工作。报送内容应区分全区通用事项和盟市或旗县独有事项。厅将在此基础上编制覆盖全区各级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的全事项、全类别、全要素的《全区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标准》(暂定名)。全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照《目录》《指南》及时调整一体化政务平台及其他相应的办事、服务、管理等系统平台对应的事项名称、办理依据、法定时限、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要素,实现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标准统一。


四、切实压实监管责任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完善监管方式,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管理真空。权力事项变更的,要及时按照变更情况调整“互联网 监管”平台事项要素。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盟市、旗县,要明确监管职责,明晰审管边界,强化审管互动,确保无缝衔接。


联系人:贾谊、刘剑,联系电话:0471-6386307.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权力(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       .xlsx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2月20日


信息来源: 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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