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yb体育官方-yabo亚博88 > 政务公开 > 新闻发布会
8月24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雲雯婧作主题发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三级调研员郝雪枫,交通运输厅公路处副处长邢占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雲雯婧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我代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各位媒体记者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条例》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要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几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建、管、护、运”一个不能少,“畅、安、舒、美”一个不能缺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自治区“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全面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通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内蒙古农村牧区的公路交通运输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区农村牧区公路总里程达到16.9万公里,其中县道4万公里、乡道4万公里、村道8.9万公里,所有苏木乡镇和具备条件的嘎查村全部实现通硬化路,农村牧区的道路运输通行环境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在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快速发展的同时,为切实解决广大农牧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矛盾,着力推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确保发展质量高,发展速度快,服务水平优,在服务乡村振兴、支持现代农牧业、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发挥好“先行官”作用。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立足实际,从促进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打破制约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交通瓶颈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立法,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自2018年开始,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行业和社会意见,借鉴区内外先进经验做法,通过三年多的努力,于2020年11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条例》的编制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农村牧区公路是服务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公益性、基础性、先导性设施,是强农富民的“民生工程”,密切政府和群众的“德政工程”,也是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农牧民群众既是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的直接受益者,也是推动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的重要力量。按照“用路者参与”的思维,充分发挥苏木乡镇政府和嘎查村委会作用,广泛发动农牧民群众参与农村牧区公路工作,尽可能创造公益性岗位,支持扶贫脱贫,同时树立爱路护路的主人翁意识,更好地维护路产路权。
二是注重安全,确保质量。“四好农村路”中,建设好是基础,管好、护好是保障,运营好是目的。缺少质量和安全,建设的基础就不牢固,其他“三好”也就无从实现。《条例》始终贯彻质量和安全是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第一要务的核心宗旨,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群众和政府监管力度,促进农村牧区公路发展从注重连通向提升质量安全水平转变,从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三是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统筹考虑地形、地质自然条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不刻意追求高等级,根据需要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条例》继续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针对困难地区明确相应技术标准。
四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党的十九大强调绿色发展,将绿色作为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条例》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从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环节,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村牧区公路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60条。
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包括《条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条例》的适用范围、农村牧区公路的概念定义、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农村牧区公路的责任主体的规定、各级政府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特殊地区的扶持政策、鼓励技术创新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共5条,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公路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规划编制的适应性条件、各级公路规划编制的程序、同步建立建设规划项目库的规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的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建设共15条,主要包括建设技术标准的确定方式、重要和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分类标准、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实行招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设计的要求、设计文件的审批程序要求、对建设项目施工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监理的要求、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要求、同步设置完善附属设施的要求、农村牧区公路命名和编号的规定、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农村牧区公路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方面的规定等内容。
第四章管理共9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的规定、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实行路长制的要求、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农村牧区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规定、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行为的规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农村牧区公路上行驶的规定、加强源头治超工作的要求、乡道和村道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规定等内容。
第五章养护共8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责任制的要求、养护应达到的技术状态、养护方式的规定、定期对农村牧区公路进行检测和评定的规定、县乡村道养护组织实施主体的规定、养护用地用料保障的规定、交通受阻或者中断应采取措施的规定、路域环境整治的要求等内容。
第六章运营共4条,主要包括客运物流发展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客运网络体系的要求、鼓励发展多种物流组织模式、落实客运安全生产责任等内容。
第七章资金共5条,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公路资金筹集机制、资金主要来源、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农村牧区公路实行专款专用的规定、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等内容。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包括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牧区公路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损坏农村牧区公路设施的民事责任、对违反有关职责要求的行政责任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1条,内容是对《条例》生效时间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的出台,是自治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开创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路的新局面。
一是有助于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职责,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为我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坚实的交通基础。
二是有助于破解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工作发展瓶颈。《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理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加大欠发达地区的建设和养护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牧区基本出行条件,提高城乡一体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的法规保障。
三是有助于提升我区农村牧区公路法治化水平。《条例》的出台,既是着眼于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实际、弥补不足的需要,也是进一步细化落实《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和吸收外省先进经验做法,依法行政,促进我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制度化、法治化的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香港大公文汇记者:发言人您好!请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对农村牧区公路是如何界定的?
郝雪枫: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出台前,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关于农村公路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与公路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农村公路的管理未能全面涵盖,缺乏对农村牧区公路的定义,占公路总量最多的村道缺失必要的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对农村牧区公路进行了详细定义,特别是对村道进行了明确法律界定,使我区的8.9万公里村道实现了“有法可依”。
《条例》在第三条,对农村牧区公路进行了定义。
本条例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是指纳入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嘎查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嘎查村与嘎查村、嘎查村与自然村、嘎查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牧区公路和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运营、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内蒙古晨报记者:发言人您好!《条例》中所说的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有什么区别,能否详细解释一下?
郝雪枫:《条例》第十六条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技术等级二级以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和隧道、大型桥梁建设项目为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建设程序实施。”
《条例》主要考虑到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差异性较大,有技术等级高的一级、二级路,但大多数都是里程短、等级低、投资小的项目,完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会大幅增加时间及经济成本。因此,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条例》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将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和一般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比如,在招投标环节中,达到法定招标标准的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在设计环节中,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在施工图设计批复环节中,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验收环节中,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发言人您好!刚才发布人介绍《条例》是推进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开创了我区依法治路的新局面,请问《条例》的创新和亮点有哪些?
邢占文:《条例》立足自治区实际,将我区在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充分吸收外地经验,大胆创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是一部具有鲜明特色,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除了刚才已经详细向大家介绍的村道纳入了法律范畴、将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和一般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以外,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农村牧区公路组织保障体系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建设管理养护主体责任。为此,《条例》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的监督管理。”。
(二)提出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要求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条例》提出规划的总体要求,即“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应当与区域经济发展、农村牧区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相适应,与国道、省道以及铁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满足乡村振兴和国防建设的要求。”。同时,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效率,规范立项程序,《条例》提出建设项目库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包括:一是编制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应当同步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一并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二是纳入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作为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立项手续,建设项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纳入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三)加强了农村牧区公路路产路权管理
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条例》明确了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细化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和控制要求,增加了涉路工程占用、挖掘农村牧区公路设施,以及重载车辆行驶农村牧区公路设施的管理措施和补偿机制,提出了乡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权限及管理要求。
(四)建立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公路建设是发展,公路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条例》明确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的相应养护职责,同时对养护分类、作业实施、绿化、应急等进行了专门规定。
(五)促进了农村牧区公路客货运输发展
发展农村牧区公路的直接目的是促进客货运输发展。为此,《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牧区物流发展。明确农村牧区客运站、管理养护站等设施应当与农村牧区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并规定了客运车辆和公交车辆通行条件。同时,对客货运输安全方面进行了规定。
(六)加大了农村牧区公路资金保障力度
资金保障是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关键。《条例》规定,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财政事权划分落实支出责任,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情况,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工作。
内蒙古日报记者:发言人您好!今年一月份《条例》已经正式颁布实施,请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如何推动落实的?
邢占文:《条例》正式施行以后,我厅印发了《条例》单行本2千册发放给全区各盟市、旗县交通运输局。
今年5月27日至28日,我厅邀请了交通运输部专家,面向全区各盟市、旗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组织了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宣贯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培训,围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以下途径继续推进《条例》的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盟市、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条例》的主要精神,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由盟市、旗县政府尤其是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条例》的宣传贯彻及时到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站在全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条例》对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大作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二是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交通运输厅将全面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推动《条例》在《中国交通报》、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网、交通运输厅门户网、自治区交通政务微博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此外,结合行业最新动态,以及下一步制定出台的农村牧区公路绩效管理考核方案中,将《条例》的宣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
三是培训学习,提高执行能力。盟市、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本级各类培训学习,使广大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人员领会《条例》精神、熟悉《条例》内容,把《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形成农村牧区公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