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收费权质押的确认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材料齐全或补齐后,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复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