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责任事项 | 1.申请责任: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责任:公示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的确认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的确认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勘验、检查、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评审等。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依法告知申请人。 5.送达责任: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593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