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9号)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部门规范性文件】《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2002年12月10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90号文印发) 第六条 交通部负责国产或进口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时,应同时抄报交通部并抄送全国其 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该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应当予以认可,不得重复进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提出意见,作出符合规定决定或者不符合规定决定、法定告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批准文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范性文件】《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2002年12月10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90号文印发) 第二十一条 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评审专家在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5年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