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收费公路鉴定和验收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三十八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移决定(不予转移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初审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转让内容与初审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