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督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 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 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 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 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 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 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 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7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
责任事项 | 1.制定督查计划责任:明确督查盟市、项目和相关要求。 2.实施检查责任:成立督查工作组,对建设项目市场准入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