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于2011年9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到公路突发事件及时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社会公开责任:出现交通中断后应及时发布相关路况信息。 3.处置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抢修。 4.其他责任:及时向各级政府报送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并依靠属地政府进行抢修抢通。 5.事后责任:及时公开公路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于2011年9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影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有效进行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