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以公开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全面检查等。 2.调查责任:对在日常检查中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诉、检举、新闻媒体反映和依法转交的案件进行核实,履行调查责任。 3.鉴定查验责任:对相对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超限运输审批手续、证件等进行核对。对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进行检查。 4.勘验责任:对发现的超限车辆进行实地勘验,了解现场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 5.结果处理责任:对监督检查的结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信息公开责任: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后,根据情形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予以公布。对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经查实确属违法违规且经催告仍不改正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171号)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违反本规范有关执法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