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公路涉路施工的作业验收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2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593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组织机构及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或证明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确认事项的管理,保证所确认事项的信息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