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组织机构及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或证明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确认事项的管理,保证所确认事项的信息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