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公路路产登记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移决定(不予转移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转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依法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初审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转让内容与初审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