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产登记-yb体育官方

长者模式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自治区直属机构
权力名称公路路产登记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移决定(不予转移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转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依法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初审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转让内容与初审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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