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公路及桥隧检测评定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提出意见,作出符合规定决定或者不符合规定决定、法定告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批准文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