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 |
权力类别 | 行政备案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部门规章】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3号,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 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