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权力类别 | 行政备案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应当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进行备案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备案有异议的,不得试运营。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发布 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备案材料,存在不符合规定内容的,要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 第五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处理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四)泄露在监督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发布,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