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备案-yb体育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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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自治区直属机构

权力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备案

权力类别

行政备案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责任事项

   1.备案报告责任:接到备案报告后,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将备案上报至自治区运管局。报告备案后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对备案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及时逐级续报。

    2.备案调查责任:接到备案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组织备案调查组进行调查。

    3.备案处理责任:备案调查报告报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批复。在接到批复之日起法定工作日内,将备案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部门,并抄送参加备案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和后续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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