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备案 |
权力类别 | 行政备案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备案报告责任:接到备案报告后,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将备案上报至自治区运管局。报告备案后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对备案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及时逐级续报。 2.备案调查责任:接到备案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组织备案调查组进行调查。 3.备案处理责任:备案调查报告报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批复。在接到批复之日起法定工作日内,将备案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部门,并抄送参加备案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和后续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