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政府投资的国省干线高速及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格核备 |
权力类别 | 行政备案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发布,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 第九条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实行核备制度。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相关规章审查备案材料,提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意见。 3.登记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决定,同意备案的在建设单位资格申报表中签章。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发布,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