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推广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规定,规范的内容主要有两点:
首先在执法过程方面,规范了实施行政检查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检查依据、目的、内容、方式等。
在检查中,执法人员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消除违法状态、
降低违法风险。
在行政审批中,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主动公示公开许可依据、申请条件、所需材料等内容。对于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于不予审批的,出具书面凭证,当场能够决定的,当场出具
许可决定。
在行政强制方面,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违法行为轻微或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不实施行政
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在行政处罚方面,坚持合法必要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处罚时,向行政相对人有针对性地进行认定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进行解释,对自
由裁量情形、违法性质、危害后果等内容进行说明。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进
行法律法规政策解答,积极引导其依法改正违法行为。此外,还规范了调查取证、听证等环节中行政相对人合法权
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点,在执法实践中当前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安排,
正在开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制作工作,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第二是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
结合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例如口头警告无视听资料证明、不予行政处罚或强制缺少文书材料等问题,主要依靠
2张清单来规范执法、便民服务。一是29项自治区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二是4项轻微违法
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在不予处罚清单中,比如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
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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