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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