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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